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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168號
原 告 中州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曾慶瀛
訴訟代理人 蘇曉婷
馮鈺雯
被 告 允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羱
訴訟代理人 白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5,000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主張略以:緣被告參與原告學校受教育部補助之99學年度數位家庭通訊平台設備10組之招標案(下稱系爭標案),因涉及圍標、借牌案,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在案。
教育部於民國103年4月10日函知原告,始知悉被告分別涉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634、6542、6838、7143、7585號之政府採購法案件,並經教育部通令各級受補助學校追回押標金。
按政府採購法第31條之規定,原告依法追回廠商押標金45,000元。
原告已於103年12月30日以員林郵局第809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繳回系爭押標金,被告拒絕返還。
爰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雖然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但目前被停權,沒有經濟能力償還這筆標金。
原告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是104年4月11日沒錯。
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所為之認定沒有意見。
被告目前經濟上有困難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教育部函、調查表、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634、6542、6838、7143、7585號偵查卷宗核對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被告雖以其目前經濟上有困難等語置辯,然被告是否有能力繳回系爭押標金,係將來如何執行之問題,對於原告之請求,不生影響,是被告此等抗辯,自非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款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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