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小,192,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19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曾懿慧
黃麒霖
被 告 陳佑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0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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