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2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蔡正一
複 代理人 徐顯榮
被 告 李嘉恩
李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