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88號
上 訴 人 葉俞汝
被 上訴 人 黃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7月2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436條之32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