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簡,269,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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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陳文旎即陳文玲
被 上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彰簡字第26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7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4年8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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