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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金泉間請求交付車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應將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交付聲請人占有,如無法交付,改給聲請人250,945元及自民國10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等語。
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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