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小,143,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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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陳宜庭
訴訟代理人 郭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昶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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