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小,18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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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1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黃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677元,及其中新台幣26,703元自民國9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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