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小,261,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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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261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能
訴訟代理人 周坤岩
上列原告對被告鐘小燕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以鍾小萍為被告,嗣具狀撤回對鍾小萍之訴,並追加起訴以鐘小燕之法定繼承人為被告,惟未於追加起訴狀記載被告鐘小燕法定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具狀謂被告為鐘元廷、簡素女,住址待查等語,然既未補正被告之住所,且鐘小燕之繼承人鐘元廷、簡素女、鐘淑卿、鐘淑梅、鐘小萍、鐘源軍、鐘源奇等人業於103年8月4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53號卷宗可稽,顯然原告仍未能補正鐘小燕之法定繼承人,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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