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簡,110,2015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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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政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銘鎔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39,996元,應徵收第二審之裁判費為新台幣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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