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58號
原 告 陳坤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彥辰、陳建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04年度投字第107號)。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0,1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550元,尚欠新台幣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