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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78號
原 告 陳財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金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8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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