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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88號
原 告 陳良有
被 告 陳財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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