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簡,348,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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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48號
原 告 吳秋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順興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萬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863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萬3,36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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