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4,彰簡,380,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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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80號
原 告 京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靜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仲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475元,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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