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4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呂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2,717元,及其中新台幣71,692元自民國96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訴訟費用之計算
┌─┬────────┬───────┐
│ │項 目 │新台幣 │
├─┼────────┼───────┤
│1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
├─┼────────┼───────┤
│2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11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