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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謝金海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尤姵云
被 告 謝蕭芹妹
謝沅龍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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