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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89號
原 告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宗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複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林吟樺
被 告 楊陳彩霞
訴訟代理人 楊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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