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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94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戴曉芃
被 告 許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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