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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37號
原 告 林育輝
林育聖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
被 告 林春
訴訟代理人 林仁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物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件於附圖一後面增列附圖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判決正本附件部分未附列附圖二,於原本不符,顯為漏列,爰依法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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