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喆
張震偉
褚麗芬
曲文伯
蔡天柱
羅鍾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市公所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以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上訴人王喆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上訴人張震偉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三、上訴人褚麗芬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四、上訴人曲文伯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五、上訴人蔡天柱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六、上訴人羅鍾嬌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