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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博雄即許中漢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曾文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顯然之誤者,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亦鈞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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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地目│地 號│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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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芬園鄉同安寮段│ 建 │620-2 │ 41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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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芬園鄉同安寮段│ 建 │620-3 │ 55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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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芬園鄉同安寮段│ 建 │620-4 │ 1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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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芬園鄉同安寮段│ 建 │620-5 │ 3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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