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5,彰簡,614,20170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