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司調,335,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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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司調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OO、陳OO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OO應就相對人梁OO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94年4月4日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經查,本件於106年4月18日由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據回覆,是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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