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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107號
原 告 李永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信煉間請求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日內,提出106年5月23日所提出書狀完全相同之繕本(含錄音光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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