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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詰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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