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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461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上訴狀應補正簽名或蓋章: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應予補正。
三、應補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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