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小,412,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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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412號
原 告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冠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芳
被 告 陳武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八二二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被告則否認此節,並抗辯稱:原告並非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已就原告於民國100年1月16日召開之100年度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請確認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決議不存在等訴,現正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22號民事事件審理中等語,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前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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