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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79號
原 告 吳塗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添華之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因尚未測量,暫時先核定應繳裁判費最低金額新台幣1,000元(如日後進入訴訟程序,經現場測量結果必須補繳時,再行補繳)。
二、補正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含全體共有人)。
三、補正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街00巷0號、7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含全體共有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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