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9,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