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391,2017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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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乙男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甲女之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並未繳納,應補繳裁判費4,800元。

二、上訴狀繕本:上訴狀未提出繕本,請補提出繕本二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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