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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銘源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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