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常治平
被 告 林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258元,及其中新台幣49,714元自民國10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