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小,134,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洪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零肆元自民國一○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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