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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周川霓
訴訟代理人 孔遊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295元,及其中新台幣33,804元自民國89年11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7.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10%之違約金;
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10%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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