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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20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林貴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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