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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張閔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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