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小,626,2018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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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62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劉懿葦即劉佩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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