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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陳聯忠 昔籍設住彰化縣○○鎮○○路○段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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