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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226號
原 告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所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三陽計程車行,是獨資商號或是合夥?如為獨資商號,則被告三陽計程車行之出資者之姓名、地址為何?如為合夥,則被告三陽計程車行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為何?
三、被告三陽計程車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四、原告應按上開補正事項,以補正狀檢附補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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