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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黃秀美
相 對 人 鄭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相對人之住所地載明為「台中大甲」,且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規定,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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