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402號
原 告 張家郡
上列原告對被告吳子明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4,8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原告並未繳納,爰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並未簽名或蓋章,請以補正狀提出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
三、本件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或影本,請一併於補正狀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