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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39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 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陳宗輝
黃錦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訴之追加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36條第2項固有明文。
惟如原訴之起訴已不合法,自無從對不合法之原訴為變更或追加他訴。
查本件原告原請求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897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上載被告陳宗輝所受分配之次序2、6、7債權均應予剔除,更正為0。
嗣原告於106年4月10日具狀追加債務人黃錦貴為被告,並追加確認被告陳宗輝持有被告黃錦貴簽發如附表所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惟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因其違反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其異議視為撤回,故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為不合法,,自無從於不合法之原訴上追加他訴。
是本件原告訴之追加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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