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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柯艾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黃瓊枝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請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其中被告葉黃瓊枝(生前戶籍地為彰化縣○○鎮○○路00號)已於民國106年2月27日死亡之事實,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於106年3月21日起訴時,被告葉黃瓊枝既已死亡,依據前述法條規定,被告葉黃瓊枝無當事人能力,應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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