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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32號
原 告 黃美婷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何秀鳳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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