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31號
原 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訴訟代理人 莊尚軒
被 告 郭建全
被 告 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松
被 告 魏國楨即悅愛美學外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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