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6,彰簡,433,20180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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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33號
原 告 劉立莎
原告兼法定代
理人 劉美鳳
法定代理人 Wieschollek Uwe(德國籍)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 告 彰化縣全人教育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汝內
被 告 梅世傑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註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參、得心證之理由項下第三點倒數第三行「告主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2月17日(見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止,」應更正為「告主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止,」;

第四點第五行「,並均自106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並均自10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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