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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耀南等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三、上列所有權人即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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