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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89號
原 告 林弘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惠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因原告起訴狀記載不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30萬元,事實欄記載10萬元),如為請求新台幣30萬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
如為請求新台幣10萬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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