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小,106,2018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 代理人 林仁傑
林嘉鴻
被 告 張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彰化縣彰化市,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軒亞珍所有、由訴外人呂建賢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5年4月19日下午3時5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中彰路與彰南路口旁停等紅燈時,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輛)因閃避其他車輛而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

系爭車輛經送廠修復,原告並依約賠付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18,500元(含工資10,500元、塗裝8,000元),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保險查核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受損照片、估價單、統一發票、賠款滿意書等為證,並經本院向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調取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談話紀錄表、酒精測定紀錄表、攝影蒐證檢視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事故照片等資料核閱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肇事車輛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為閃避其他車輛致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有損害,被告之行為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自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就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甚明。

則原告已依保險契約支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並依保險代位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就系爭車輛支出修理費用共計18,500元(含工資10,500元、塗裝8,000元),經核上開修復項目為工資、塗裝費用,並無零件費用,無折舊問題,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8,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